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出现犯罪嫌疑人无法接受讯问情况,能否中止侦查 天天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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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别:职务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突发脑溢血,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接受讯问,对此,检察院是否应当中止侦查?如不能,该如何处理?如移送审查起诉,能否以犯罪嫌疑人无法参与诉讼,拒绝受理?(咨询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 唐引)

答疑人毛善国(湖南省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出现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等无法接受讯问的情况时不能中止侦查,应当继续侦查。

第一,从适用法律依据看,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中止侦查”的规定。199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曾规定过“中止侦查”,但考虑到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原则性规定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规则不相符,背离了刑事诉讼法制定多种侦查措施以便于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的立法初衷,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规则时予以废止。

第二,从查证犯罪方法看,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是为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而设计的一种刑事侦查措施,并不是刑事侦查措施的全部。为了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设计的刑事侦查措施除了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外,还有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进行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发布通缉令和采取强制措施等一系列侦查措施。如果因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就中止侦查,而不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其他侦查措施获取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就明显背离了为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而设计多种刑事侦查措施的立法初衷。

第三,从认定犯罪证据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只是证据的一种,不是证据的全部。刑事诉讼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外,还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历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尤其强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强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运用确实充分的其他证据惩治犯罪。与此同时,距离案发时间越长,证据越容易被“污染”或者灭失,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原则,也要求侦查机关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而中止侦查。

第四,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可以延长羁押期限和变更强制措施,是为侦查机关持续开展刑事侦查活动而作出的制度设计,而非出于“中止侦查”目的。换言之,侦查机关只能在案件需要持续侦查下去时,才能实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变更强制措施等措施。与此同时,要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无法接受讯问的情况,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羁押必要性,对于不具备羁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出现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突发疾病等无法接受讯问情况时,检察机关不能中止侦查,应当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能够实施的其他刑事侦查措施,全面客观收集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外的其他证据,待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将案件侦查终结,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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