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变数化解变数-全球今头条

“如果不是你们制发检察建议,促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真的会被不应承担的巨额罚款压垮。”5月15日,两家企业的代表来到院里对检察机关的高质效法律监督工作表示感谢。


(资料图)

未批先占林地被处罚

2022年11月的一天,也是这两位,抱着厚厚的一沓资料愁容满面地前来申请监督。

“我是某公司的代表,我要申诉。”一个说。

“领导说如果办不好这件事就让我下岗。”另一个说。

在接访过程中,我了解到,两人分别是两家建筑企业的代表。之前,两家公司均因承建贵南高铁重大工程项目占用林地,被荔波县林业局作出巨额罚款处罚。因工程建设繁忙,两家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直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两家公司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由于前期垫资原因,巨额罚款可能影响贵南高铁项目的施工进度。如果工程不能按进度完成,财政拨款进度也会受到影响。

贵南高铁系国家规划建设的重大交通项目,于2016年12月开工建设。两家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8年7月进场施工,但因当时用地审批手续未完成,两家公司存在未批先占林地的行为。2022年2月、3月,荔波县林业局以两公司未经审批占用林地4.94公顷、26.6公顷为由,分别对两家公司处以59万余元、518万余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作出后,两家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定期限,荔波县林业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2月,两家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查清事实制发检察建议

“这两笔巨额罚款的执行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我们进驻贵南高铁项目后,由于拨款未能及时跟上,项目大部分资金都是由公司垫付,资金压力非常大。”

对案件初步审查后,我深感责任重大:出于情理,两家公司承建的贵南高铁项目对荔波的发展至关重要,巨额罚款会影响项目进程;出于法理,企业和项目的特殊性并不能成为规避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占用林地的确该罚,但项目的特殊性、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恶性、公司垫资建设、公司补植复绿情况等是否已予以考虑,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能不能在生态环境保护与贵南高铁项目建设之间找到平衡点……”作为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我知道,要对这些问题作出综合研判,必须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我和同事首先前往荔波县林业局,调取了两起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并询问了执法人员。同时,我们对两家公司进行了走访,实地察看了案涉林地。经过走访调查,我们查明了案件事实——该工程为国家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受制于贵南铁路贵州段正线林地尚未获得国家审批,以及审批手续繁琐,两家公司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速度跟不上项目建设要求,只好采取边建设边审批的方式,两家公司并无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恶性;处罚认定未批先占的面积存在问题,在立案前两家公司就已经缴纳完计划用地植被恢复费,并取得了临时占用林地批复,用地手续合法;由于项目资金拨付跟不上进度,该项目大部分资金由两家公司自行垫资,公司已无力承担罚款;两家公司已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且初具成效。

鉴于已查明的相关事实,我们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林业局基于该案的特殊性,结合实际,依照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相应处理。

“结案了事”还是“案结事了”

制发检察建议不是终点,县林业局是否予以采纳才是关键。因此,我们主动邀请了县法院、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县林业局的相关人员,积极开展该案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通过多次沟通协调,终于明确了处罚标准,县林业局采纳了检察建议,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并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核实两家公司未批先占的实际面积。经核实,原处罚认定的两家公司占用林地面积中,有4.4公顷、26.4公顷已通过边建边批的方式取得了临时占用林地批复,未获得批复的实际面积只有约0.4公顷、0.2公顷。随后,县林业局根据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7.7万元和3.6万元罚款。

“我们前期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错误,我们接受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从59万余元、518万余元到7.7万元和3.6万元罚款,这个巨大的变数将企业和项目可能遭遇的发展变数消解于无形。一起行政争议就这样实质性化解了。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深刻体会到,行政检察在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贵南高铁的开通,不仅为群众出行提供方便,也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建设贵南高铁的企业出一份力,保障建设项目的平稳运行,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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