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筠连:"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 重现玉壶井清冽景象
(资料图)
玉壶井是喀斯特地下河溶洞涌泉,夏日若涉水入泉,其水冰彻入骨,故有“玉壶冰清”之说。图为玉壶井公园里矗立着四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曾省斋纪念碑,该碑下面就是泉水涌出的地方。
初秋八月的川南,天高云淡,瓜果飘香,到处都是一派丰收好景象。
五年多来,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检察官李旭东养成了一个习惯——每天到玉壶井转溜几圈,不时驻足观察水体颜色。
“这两年玉壶井变化真是太大了”“现在这水真是比原来好多了”……偶有群众的感叹传入李旭东耳中,他就会心一笑,继续沿着井边小道溜达。
清冽井水变黑发臭
筠连县城玉壶井公园内,有一四季长流不断的天然排泄岩溶大泉,数股清泉汩汩涌出,经千年的历史变迁汇成一井。井状若酒壶,其水“一片晶莹堪濯魄,十分皎洁许盟心”,故引“一片冰心在玉壶”命名为玉壶井。作为当地居民的主要地下饮用水水源,它也被亲切地称为“母亲泉”。
2017年10月,当地群众发现原本清冽的玉壶井水变得浑浊不堪,方圆一公里范围内均能闻到刺鼻气味。经县环境监测站检测,玉壶井主要污染指标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亚硝酸盐氮等严重超标,已构成劣Ⅴ类水体。这引起了时任筠连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旭东的关注。
凭着20多年的办案经历,李旭东敏锐地察觉到,玉壶井污染事件背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向院党组汇报后,李旭东第一时间联系县环保部门了解情况并持续跟进。
谜一样的污染源头
“母亲泉”受到污染,这引起了筠连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8个部门开展联合调查。2018年1月起,该县多次聘请省市水环境治理领域专家团队对玉壶井水体污染开展专项调查整治,但由于岩溶结构的复杂性,污染溯源工作并不容易,几处探寻到的疑似污染源都被排除。
2018年4月,由四川大学和四川省煤田地质局组成的玉壶井地下水污染源调查项目组在走访时了解到,毗邻筠连县的云南省盐津县,某纤维有限公司附近居民因该公司产生的污水异味影响日常生活,多次与该公司交涉未果。项目组遂以此为线索,开展实地查勘。
调查中,项目组采用水文地质实验、水质分析和物探等手段,确定了玉壶井地下水主要来源方向是其径流通道,然后通过找工厂、企业及某个明显污染源,进行走访结果对比。通过对调查区不同类型水体取样进行同位素分析,项目组初步确定了玉壶井水样的同位素组成,与某纤维有限公司所排污水的同位素组成非常接近。
2018年5月9日,筠连县环境监测站对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口、玉壶井水体进行水样提取。经检测,两处水体均含有可吸附有机卤素(AOX),该物质是《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
项目组还进一步通过在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排污落水洞投放荧光素钠开展示踪试验,示踪剂经附近排污落水洞进入地下暗河,再随地下暗河径流至筠连县的玉壶井排出,结果表明两者具有直接水力联系。
2018年6月,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暂停生产。同年7月起,玉壶井水体水质逐渐好转。2018年10月8日,项目组形成《筠连县玉壶井地下水污染调查与溯源分析成果报告》,判定玉壶井水体的污染源为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排放的工业废水。
谁负环境污染刑事责任?
污染源确定后,筠连县检察院启动“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抽调多部门干警组成“玉壶井水体污染联合办案组”,多次和公安机关会商座谈。取得共识后,该院督促环保部门及时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以事立案,避免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
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玉壶井水质被污染案以事立案。然而,污染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污染源头企业已暂停生产等因素,导致侦查遭遇重重阻力。直到公安部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案件侦查才迎来“加速度”。李旭东带领办案组提前介入,多次和公安干警对案件事实和定性进行会商探讨,并拟定详细的《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同年4月15日至5月10日,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主管人员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陆续归案并被刑事拘留。筠连县检察院的联合办案组和公安民警多次同赴云南省盐津县,通过实地察看、提取资料、走访环保专家等方式,收集了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找到一个关键证人,证实涉案企业存在擅自更改生产工艺行为,且没有对因改变生产工艺所产生污水进行处理的能力。
2019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等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筠连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系单位犯罪,需追诉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遂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2020年2月3日,公安机关将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后,该案历经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变更起诉、再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2022年1月,宜宾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某某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
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污染事件发生后,筠连县检察院意识到,污染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为此,该院先后12次组织干警赴盐津县的排污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现场影像及照片资料;3次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5次商请云南省昭通市环保局和盐津县环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协助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22人次;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部署会交换意见。
在筠连县公安局、云南省昭通市和盐津县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支持下,筠连县检察院共收集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行政处罚卷宗、水环境监测报告、租赁合同和证人证言等违法排污核心证据材料70余份,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夯实了证据基础。
筠连县检察院还邀请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家2次实地调查排污企业,运用技术手段勘验检测,指导公益损害赔偿工作,并委托鉴定中心对环境损害结果、环境恢复所需费用和修复范围进行鉴定评估。2019年10月,鉴定中心出具报告,确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及相关费用共计406万余元。
2022年4月,筠连县检察院依法向宜宾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及相关费用406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年11月,这起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2023年3月,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与云南省盐津县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签订《关于建立乌蒙山余脉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省级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起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机制,共同守护好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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