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讯!小案办出大意义 乡村难题得治理

讲述:湖北省兴山县检察院检察长 李本元


(资料图片)

整理:记者 蒋长顺

兴山县地处省内偏远山区,司法实践中,我院办理的大多数案件都事实清楚、类型单一,也就是所谓“小案”。然而,这些“小案”都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当事人来说更是“天大的事”。案件背后是人心,更是政治。因此,我常常觉得不能轻视任何一个案件,“小案”也要用心用情办好,守住百姓的心。最近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让我对此有了更深的理解。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件11人,涉及的罪名有滥伐林木、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狩猎。在厘清基本案件事实后,我发现该案11名犯罪嫌疑人均是榛子乡人。榛子乡生态环境好,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但部分村民仍受老观念影响,认为狩猎、砍树都是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因此相关违法犯罪屡禁不止。依法办案只是起点,破解乡村治理难题才是关键。这是我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思考的问题。

依法监督撤案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就是要在办案中做到不枉不纵。审查卷宗后,我发现公安机关对立案标准把握不准、理解有误,导致错误追究了3名村民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案情显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路某同意田某和林某采伐林木的地点共计4处,数量共计18.2立方米。但我注意到,其中有一处地点是2018年冬季采伐的,其他三处地点是2020年采伐的,前后间隔已超过一年。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2018年采伐的3立方米树木,不应计入滥伐林木总数量。

此外,路某于2020年通过村集体办理了6.1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而路某同意田某、林某采伐林木的时间、地点、方式、树种均未违反采伐许可证的规定,相应方量也应予以扣除,即最终3人滥伐林木的总数量为9.1立方米,未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

发现这些情况后,我们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当面沟通案件处理意见。公安机关于2022年8月31日撤销案件。这次依法监督撤案的过程,被所有嫌疑人看在眼里,几名原本怀有对抗情绪的嫌疑人真切感知到法律的公正,自愿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制造枪支和非法狩猎的事实。

提升监督质效

这几年,我院新招录了一批青年干警。检察“新兵”普遍缺乏办案经验,更缺乏监督经验。为更好更快地提升青年干警业务素能和政治素养,我们以老带新设置办案组,在办案中一对一传帮带,以夯实检察工作质效提升的后劲和检察事业接续发展的根基。

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助理小刘负责协助我工作。审查案件时,我多次向小刘强调要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理念,还特别要求她熟习法律法规和办案流程,只有自己对规则了然于胸,才能“胸有成竹”“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

经审查,我们发现本案参与非法狩猎的10人中,有7人仅参与了一次,且未使用工具,仅负责围堵猎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这7人自愿认罪认罚,我们经综合考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县林业局,建议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证据材料中有一些现场辨认环节的照片,小刘审查时第一眼就发现,公安机关让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对犯罪现场进行辨认,且两人是在同一份辨认笔录上签的字,有3份辨认笔录均存在这种情形,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这3份辨认笔录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根据。随后,我们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办案人员规范执法,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人在事上练,刀在石上磨。让青年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摸爬滚打”,既是提升办案质效的现实要求,也是落实“质量建设年”和“素能提升年”的题中之义。

推进诉源治理

榛子乡生态环境好,植被丰富,野生动物频频“出镜”,也给非法狩猎者创造了机会。但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我的想法是,可以现场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以案释法,通过百姓身边的“小案”推动基层社会治理。

与法院协商后,我们一致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家门口”,在非法狩猎易发、多发地开庭审理。当天,榛子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当地干部群众参与旁听庭审,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近距离感受司法权威,更生动、直观地接受法治教育。

“旁听审案让我们对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等法律法规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也重新树立了保护环境资源的意识。”“野生动物抓不得,随意砍伐要不得。检察长坐在公诉人席上,等于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我以后要时常提醒自己和亲戚朋友,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守护好家乡的绿水青山。”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干部群众谈感想,我感到由衷欣慰。

每一起“小案”都连着政治、连着民心,都在厚积公平正义,办案效果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让检察办案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就必须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有效推进诉源治理,让“小案”办出“大意义”。

关键词: 小案办出大意义 乡村难题得治理